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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古风装修常见问题-三维家

   发布时间:2025-04-05 14:05:50   发布者:过路财神网

规则之治并不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终点,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起点。

这种紧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有关假新闻、网络谣言和认知战(cognitive war)的争议中,最突出的是言论内容真实性问题。[lxxv] See Branden burgv. Ohio, 395U. S.444(1969). 作者简介:左亦鲁,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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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的关键词是放任与减负,这完全符合古典自由主义对言论自由的消极自由式想象。借用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二分法,网络中立虽然对平台施加了超过第一阶段的义务,但这些义务总体上仍是消极的。Jamal Greene, The Supreme Court 2017 Term Foreword: Rights as Trumps?,132 Harvard Law Review 28,28-132(2018)。 [lxxii] 参见同前注[65],左亦鲁文,第152-166页。这次是特朗普,下一个又会是谁?即便这一次脸书和推特的确是出于公共利益,但当下一次它们出于私利行动时,又有谁来制衡甚至识破?第一和第二阶段对平台的想象都是相对清晰的:第一阶段的关键词是放任与减负,第二阶段则是中立与平等。在美国之外,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中,均包含了类似网络中立的要求。

目前看来,解决这一困境的治标之策是以脸书监督委员会为代表的平台自我创新和自我规制,而治本之道则需要经典言论自由的转型升级,包括允许基于内容规制、重建分级分类体系和走向基于比例原则和盖然性的规制等。当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劳伊德诉坦纳案(Lloyd v. Tanner)[xliii]中又一次面对购物广场的公共性问题,法院就选择了另一种立场。顾名思义,传统公共论坛是指公园和广场这种历史上一直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它的所有者原则上是不能对场所中言论的内容进行干预的。

[xxxiv] 参见左亦鲁:《假新闻: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第553-556页。美国司法审查也不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第二天就建立的。如果大量用户最终被导向支持甲党的内容,他们很可能认为这完全出于自愿,丝毫察觉不到平台那只看不见的手。拟政府化因此成为平台不约而同选择的方向。

近年改革甚至废除CDA第230款的呼声也正是产生在这一大背景下。其次,扩大低价值言论的类别,将目前突出的虚假信息、仇恨言论等新类别纳入并逐渐发展出配套的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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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产权所有者应该向公众开放,并不能随意限制公众在场所内的表达。介绍完公共论坛原则,也就清楚为什么将之适用到社交平台的问题上是不匹配的。正如现代人无法已经想象断水断电的生活,对想要参加公共讨论的人来说,被断平台就相当于被踢出了公共生活。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大众媒体也曾拥有对公共讨论的垄断。

如果没有像CDA第230款这样的立法保驾护航,以用户创造和上传内容为核心的web2.0时代很可能不会出现。[xxxii]现在看来,平台对公共讨论的垄断才是真正的瓶颈和看门人。从古典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的角度出发,最好的政府是什么都不干预的政府,最好的平台则是什么都不干预的平台。对于这种最新的实践,既不应过于乐观,但也没有必要过度悲观。

但当平台真正露出自己的牙齿,舆论却迅速从称赞转为警惕,而且批评者中不乏默克尔和马克龙等重量级人物。这一规定背后的逻辑是:如果平台需要为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平台大概率会在用户表达前后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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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ii] See Amalgamated Food Employees Union Local 590 v. Logan Valley Plaza, Inc.,391 U. S.308(1968). [xliii] See Lloyd Corp.v. Tanner, 407 U. S.551(1972). [xliv] 同上注,第569页。不过,一旦政府选择开放,就必须适用和传统公共论坛一样的标准。

如上文所分析的,因为公共论坛作为一个特定概念,处理的是公的能不能像私的一样,而社交平台涉及的则是私的应不应该像公的一样。在我们看来,像本案中产权拥有者剥夺他人自由的情形一旦发生,哪怕产权拥有者并非公家,也不足以使公司管理社区中公民并通过州法来限制他们基本自由的做法变得正当。[lvii]在监督委员会决定下达后,脸书将对特朗普的封禁从无期改为两年。正如有学者提出平台规制的信托模式(fiduciary model),其理由也是今天之所以强调平台的主体责任和自我治理,是因为只能依靠平台。进入专题: 网络规制 平台公共性 言论自由 断平台 。经典言论自由在此类问题上一直主张让不同声音自由竞争——而不是禁止歧视性言论。

比如,可以要求晚八点后不得在街心花园拿扩音器发表演讲,但不能要求不得在街心花园发表政治言论或支持某种政治观点。换言之,平台不仅要不作恶,更要积极向善。

虽然图片、音频和视频十分火热,但在涉及对公共问题的讨论时,文字或者说文字为主其他形式为辅仍是绝对主流。文章来源:《清华法学》2022年第4期。

在奥巴马时期,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首次将网络中立的理念落地,于2010年通过了《开放互联网规则》(Preserving the Open Internet Rule)。[xlvii]在今天,社交平台在构建公共对话和公共空间上的重要性无需多言。

[xlv] See Hudgens v.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424 U. S.507(1976). [xlvi]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7页。因此,必须针对此类内容施加限制。但即便是他,在被断平台后,也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出公共对话了。在前两点的基础上,现阶段平台对内容规制如果必须基于内容和突破原有分级分类体系,就需要从传统规制走向基于比例原则和盖然性的规制。

我希望这些决策是由民主代表投票通过的法律决定。但CDA作为一个整体,特别是CDA第230款得以保留至今。

换言之,公共论坛和私人论坛原则或许可适用于网络规制的第一和第二阶段,但在进入第三阶段后,同样以放任和中立为核心的公共论坛和私人论坛原则很难为新阶段提供帮助。理由是洛根案要求法院去探究抗议者表达的内容(content)是否与场地的功能相关,这可能带来基于内容(content-based)的审查。

但在法律语境下,考虑到公共论坛已经成为一个宪法学的特定概念,有专门的定义、原则和限制,保持准确和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lxx] See Evelyn Douek, Governing Online Speech: From " Posts-as-Trumps" to Proportionality and Probability, 121 Columbia Law Review 759,759-834(2021). [lxxi] 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这些场所的公共性都是物理世界中特定和狭义的公共性。本文选择从封禁特朗普事件切入,因为它标志着人们如何认识和规制平台可能由此进入新的阶段。但购物广场与城市显然相去甚远。私人论坛处理的都是实体场所——公司城、购物广场等。

这需要打破言论自由原有的分级分类体系。具体来说,委员会主要依据语境(context)、发言者地位(status of the speaker)、意图(intent)、内容与形式(content and form)、范围(extent and reach)和损害紧迫性(imminence of harm)六大因素展开评估。

在判决中,监督委员会也指出脸书让委员会给特朗普账号量刑是在转移责任和矛盾,是让委员会来做坏人。经典言论自由是一套双层分级体系:政治言论处于享受最高保护的第一层,其他类型言论则处于保护相对较弱的第二层。

谷歌不作恶的信条就非常符合公众第二阶段对平台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第二阶段的特点可以被概括为:平台可以什么都不做,但如果主动做些什么,则必须对所有内容和应用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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